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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城东九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长生,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盛世华庭小区。法定代表人孙慧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孔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长生,被告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涛、梁孔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又以本案事实有待另一案审理结果来确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912元,减半收取61956元,由原告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孙 艳人民陪审员  杜爱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