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合英与蔡方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英,蔡方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356-1号原告张合英。委托代理人刘连杰,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蔡方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8号。负责人李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齐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合英诉被告蔡方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未愈,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齐荣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