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马凤江与王霄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凤江,王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法执字第121号申请人马凤江,男,汉族。被申请人王霄,男,汉族。马凤江与王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饶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霄应在2015年7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马凤江人民币2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凤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凤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可行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饶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饶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凤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巍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