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25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罗某某,女,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提起诉讼后,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本院审查并限其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李某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发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明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