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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25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罗某某,女,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提起诉讼后,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本院审查并限其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李某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发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明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