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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5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荣运有与被执行人陈国平、尹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运有,陈国平,尹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563-1号申请执行人:荣运有,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陈国平,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尹甜甜,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以(2015)宜秀执字第005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国平、尹甜甜购买的红木家具。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荣运有向本院提交了解除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国平、尹甜甜购买的红木家具的查封。(详见执行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文凯审判员  黄 魏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