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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叶掌娟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掌娟,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207-1号原告:叶掌娟,女,汉族,1965年1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王伟,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掌娟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掌娟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伟价值276000元财产,并以担保人新疆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ⅹⅹ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掌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新疆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ⅹⅹ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人民陪审员  黄芬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经寰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