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九域窗业有限公司、陈伟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九域窗业有限公司,陈伟江,梁瑜英,陈霞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45号原告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北路898号。法定代表人袁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国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沈杰,该公司职员。被告浙江九域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城南乡天荷工业小区9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江。被告陈伟江。被告梁瑜英。被告陈霞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浙江九域窗业有限公司、被告陈伟江、被告梁瑜英、被告陈霞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晓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严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