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民特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蒋美华与杨学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美华,杨学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特641号申请人蒋美华,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杨学勤,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蒋美华与申请人杨学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蒋美华因与申请人杨学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杨学勤住院医疗费4491.17元、护理费72元10天=720元、伙补费50元10天=500元、交通费6元10天=60元,以上费用合计5771.17元全部由蒋美华承担;蒋美华后期一次性赔付杨学勤各项费用人民币6720元整。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蒋美华与申请人杨学勤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关璐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