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18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国庆与何志英、曹杭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庆,何志英,曹杭儿,叶根顺,富阳叶瑛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1889-2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庆,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何志英,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曹杭儿,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叶根顺,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富阳叶瑛工艺品厂,组织机构代码:71614432-5,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叶盛村。法定代表人:叶瑛。申请执行人徐国庆向本��申请执行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富场商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何志英、曹杭儿、叶根顺、富阳叶瑛工艺品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何志英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拔路121号第四层、第五层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富镇字第××号;房屋属联建房】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81.21万元,司法建议价为64.97万元【详见江苏象仁土地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象仁杭州房估字201509-009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10时至2016年1月12日10时止(延��除外)在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该财产。案外人曹一欢(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655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何志英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拔路121号第四层、第五层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富镇字第××号;房屋属联建房】归买受人曹一欢使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健椿审判员 李中林审判员 洪勤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