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官法执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13

案件名称

刘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57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88年2月17日生,住址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胡某,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执行刘某和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胡某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人同意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