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麻民二初字第163号潘某诉李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潘某,女,1973年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李某,女,1974年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龙绪银,男,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1971年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李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罗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科审 判 员 向宗杰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