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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麻民二初字第163号潘某诉李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潘某,女,1973年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李某,女,1974年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龙绪银,男,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1971年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李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罗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科审 判 员  向宗杰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