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锡南盗窃罪2016刑初2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2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苏良治,广东禹优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范少平,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金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范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认识被害人叶某乙。同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叶某乙相约在本区钟村街人民路凯隆豪华出租屋306房开房休息。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乘被害人叶某乙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叶某乙的苹果IPHONE6移动电话一台(价值人民币4000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同年11月1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叶某乙3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陈某承认控罪,并无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2、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因感情纠纷引发争执。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建议在拘役以下量刑。以上事实,并有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收据,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意见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但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及情节,可加大从轻处罚的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执行至2016年4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麦卓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