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孙侠与吴建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侠,吴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财保3号申请人:孙侠。委托代理人:陈鲲,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建新。担保人:孙敬业,男,汉族,1943年11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24街坊16门*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43********。申请人孙侠因与被申请人吴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建新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50000元。担保人孙敬业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东西湖区吴家山小区29栋3单元2层2室的房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建新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孙敬业所有的位于东西湖区吴家山小区29栋3单元2层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成 峻审 判 员 周 琼代理审判员 朱云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涂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