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赖胡明与江森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胡明,江森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5民初23号原告:赖胡明,务工。被告:江森坤。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森坤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飞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赖胡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森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江森坤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95000元。2015年3月20日,被告出具一张借款10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约定2015年底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森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赖胡明借款人民币9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4.5‰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赖胡明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江森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飞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项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