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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庆河与被执行人夏德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庆河,夏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5号申请人陶庆河被执行人夏德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陶庆河与被执行人夏德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玉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毕士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