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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22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026。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葛广波,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葛广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被告人高某到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柠溪支行及招商证券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后,将上述账户及密码都交付给被害人肖某,并由被害人肖某更改账户密码,自行注资、管理、操作该账户。同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高某在被害人肖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挂失账户、重置账户密码的方式,变卖被害人肖某该证券账户里的股票后,套现人民币29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挥霍。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高某退赔被害人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高某被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肖某人民币22万元,被害人肖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招商证券对账单,招商证券客户资料变更申请表,银行卡挂失申请书,汇款单,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高某卖出被害人的股票不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担心被害人资金涉嫌是犯罪资金;2、被告人高某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被告人高某系初犯、偶犯,有明显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肖某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均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峰代理审判员  孙珑艳人民陪审员  谢冬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小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