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终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山东黄金崮云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山东黄金崮云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济南市,现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源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芹芹,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黄金崮云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臧文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征年,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黄金崮云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审理期间,原审法院以邮寄的方式向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邮件因“收件人迁移新址、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原审法院依开庭传票载明的时间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属于违法缺席判决的情形,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吴 魁代理审判员 孙延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