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史永新与高卫平、孙锁琴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永新,高卫平,孙锁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财保8号申请人史永新。被申请人高卫平。被申请人孙锁琴。申请人史永新与被申请人高卫平、孙锁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高卫平所有的座落于金坛区某某新村11-304室的房屋,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案件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卫平所有的座落于金坛区某某新村11-304室的房屋(查封标的价值人民币310508.8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献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