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艳艳、马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艳,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535号申请执行人赵艳艳,女,汉族,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马玲,女,汉族,个体经营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赵艳艳与被执行人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审理期间查封了马玲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佳和花园玉兰苑××号的房产及临沂市兰山区佳和花园荷花苑××号房产,查封期限至2016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请对上述财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马玲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佳和花园玉兰苑××号的房产及临沂市兰山区佳和花园荷花苑××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