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钟传兰与张学良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传兰,张学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钟传兰,女,生于1954年5月1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姜春梅,女,生于1976年6月17日,汉族,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君涛,男,生于1990年5月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张学良,男,生于1970年12月1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崇胜,男,生于1965年5月21日,汉族,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传兰与被告张学良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传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传兰负担。审 判 长 宋宝群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刘桂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边书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