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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钟传兰与张学良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传兰,张学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钟传兰,女,生于1954年5月1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姜春梅,女,生于1976年6月17日,汉族,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君涛,男,生于1990年5月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张学良,男,生于1970年12月1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崇胜,男,生于1965年5月21日,汉族,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传兰与被告张学良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传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传兰负担。审 判 长  宋宝群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刘桂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边书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