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刑终1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甲,农民。2015年10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浏刑初字第10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在本市沙市镇黄花村高上组自家住宅内,利用“地下六合彩”开设赌场。被告人罗某甲接受他人投注后上报给其上线中年男子“卫妹”(另案处理),并约定按报单投注数额10%的比例提成。期间,被告人罗某甲接受沙市镇中年女子陆某丙(已判刑)投注5万余元,接受沙市镇中年女子罗某乙投注5万余元,接受沙市镇中年男子黄某乙投注7万余元,共计17万余元。事后,被告人罗某甲分别退还陆某丙投注款3万元、退还罗某乙投注款2.6万元、退还黄某乙投注款3万元。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记录详单等书证;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罗某乙、陆某甲、许某的证言;同案人陆某丙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罗某甲上诉称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当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罗某甲自2011年开始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后因输了钱,转而替人抄报码单,赚取投注额10%的手续费。2015年6月开始,上诉人罗某甲共9次接受罗某乙投注5万余元,6次接受黄某乙夫妇投注7.8万元,5次接受陆某丙投注5.1万元。上诉人罗某甲共计接收他人投注17万余元。事发后,上诉人罗某甲主动退还陆某丙3万元、罗某乙2.6万元、黄某乙3万元。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0月3日9时许,上诉人罗某甲主动前往浏阳市公安局沙市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均证实罗某甲坐庄写码,黄某乙6次向罗某甲处投注7.8万元,后罗某甲退还3万元。3、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其9次在罗某甲处投注7.8万元,后罗某甲退还其2.6万元。4、证人陆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丈夫罗某甲从2015年6月开始接别人的码单,罗某甲后来退还罗某乙2.6万元、黄某乙3万元。5、证人陆某丙、许某的证言,均证实许某5次在陆某丙处投注5.1万元,陆某丙接受许某投注后,再将许某的码单以及赌资交罗某甲,后罗某甲退还许某3万元。6、被告人罗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其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上诉人罗某甲的供述,证实其自2011年开始就在家里买码,后来买码上瘾,亏了钱,就开始帮人报码单。自2015年6月份开始,其5次接受陆某丙5万余元码单,后退还陆某丙3万元;8次接受罗某乙夫妇5万余元码单,后退还罗某乙2万余元;4次接受黄某乙7万余元码单,后退还黄某乙2.8万元。每次在接受投注人的投注后,就打电话将码单报给其上线浏阳一个叫“卫妹”的中年男子,第二天将所收的码单钱上交“卫妹”,同时从中提成10%。8、手机通讯详单,证实罗某甲通过手机与向其投注的陆某丙、罗某乙、黄某乙等人联系买码、投注的事宜。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代理接受他人买卖“六合彩”赌资,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上诉人罗某甲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针对上诉人罗某甲提出的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罗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能主动退还参赌人员部分赌资,确有悔罪表现,经过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刑初字第108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罗某甲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刑初字第108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罗某甲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忠民审 判 员 余 丹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