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洪利诉魏述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利,魏述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289号原告刘红利,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魏述德,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分公司,住所地:民勤县东关南路负责人刘红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利与被告魏述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刘红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亚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昊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