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常启军与重庆市泰同祥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启军,重庆市泰同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339号原告:常启军,男,生于1955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歧坪镇保全村*组。委托代理人:唐军,苍溪县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泰同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成,执行董事。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89号12-7号委托代理人:梁争贵,男,汉族,重庆市人,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玉莲,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系被告公司员工。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启军与被告重庆市泰同祥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启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发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锦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