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鸿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传续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鸿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赵传续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317号原告上海鸿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王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琴,女。被告赵传续,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上海鸿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传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鸿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未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至今存续,故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不必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8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本院认为,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5881号仲裁裁决书已明确告知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可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与法相悖,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鸿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