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3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350-1号原告程某,曾用名程理,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李威亚,河南华珠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朱梅莲,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