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广西盈锋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来宾市桂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盈锋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市桂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495号原告广西盈锋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7号金盛行时代B座505号。法定代表人吕春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来宾市桂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滨江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叶寇华。委托代理人曾锋,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来宾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盈锋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来宾市桂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盈锋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涉案合同项下项目工程已由被告另行发包,原告继续该案的诉讼已无实际意义,故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盈锋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来宾市桂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盈锋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韦立标审 判 员 黄龙金人民陪审员 韦何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英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