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官商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许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许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272-2号原告江苏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许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回对许建光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对许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栋人民陪审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史留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林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