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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潍坊龙华塑料有限公司与孙荣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龙华塑料有限公司,孙荣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426号申请人潍坊龙华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水源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健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孙荣胜。申请执行人潍坊龙华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34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荣胜在银行的存款3435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光华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