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25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97-1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杜海丽,谷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