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97-1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杜海丽,谷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