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3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罗雅杰与罗超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雅杰,罗超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3民初3号原告罗雅杰,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被告罗超海,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雅杰诉被告罗超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罗雅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雅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荣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