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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3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罗雅杰与罗超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雅杰,罗超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3民初3号原告罗雅杰,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被告罗超海,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雅杰诉被告罗超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罗雅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雅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荣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