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柘城万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河南万瑞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柘城万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河南万瑞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执14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柘城县未来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587724-X。法定代表人蒋笃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训海,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柘城万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未来大道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郭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万瑞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未来大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7496668-0。法定代表人郭剑,该公司总经理。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柘城万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河南万瑞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柘城万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河南万瑞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由柘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昊审判员 吕峻岭审判员 夏子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