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194号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98590E,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瑞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浦习平,总经理。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北区建设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黄笃学,董事长。被告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响堂镇司家营。法定代表人齐国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5125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合计89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