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国峰与王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峰,王明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张国峰,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明岩,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原告张国峰诉被告王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国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峰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国峰承担。审判长 王爱民审判员 郑学刚审判员 刘永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