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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吴晓娟与林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娟,林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142号原告:吴晓娟。被告:林介玲。本院在审理吴晓娟与林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晓娟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对林介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吴晓娟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晓娟撤回对林介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吴晓娟负担。审 判 员 彭成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姜冬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