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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邹城市城前镇大崇村村民委员会与曾某甲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市城前镇大崇村村民委员会,曾某甲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字第48号原告:某市城前镇大崇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曾某乙。被告:曾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市城前镇大崇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曾某甲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市城前镇大崇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