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孙继伟与聂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伟,聂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122-1号原告:孙继伟,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无业。被告:聂凯,男,汉族,1981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伟与被告聂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聂凯价值3795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人刘辉(身份证号:65232419750708xxxx)名下新B8A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任立新(身份证号:65232419750817xxxx)名下新BP3x**号小型轿车一辆及担保人王振财(身份证号:65232419771129xxxx)名下新BWS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辉(身份证号:65232419750708xxxx)名下的新B8A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CPTA0818XEP14xxxx)一辆;二、查封担保人任立新(身份证号:65232419750817xxxx)名下的新BP3x**号小型轿车(车架号:LSVD349FXA263xxxx)一辆;三、查封担保人王振财(身份证号:65232419771129xxxx)名下的新BWS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VGDA46A3AG05xxxx)一辆;四、查封、冻结、被告聂凯价值3795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保全费2418元,由原告孙继伟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孟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阿迪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