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刁振元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振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刑初16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振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振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振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刁振元饮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音图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刁振元酒精含量为121.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身患多种疾病,以捡垃圾维持生活。上述事实,被告人刁振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扎赉特旗公安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被告人户籍信息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振元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刁振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红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