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海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70号罪犯赵海军,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于2003年6月20日入狱。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30日作出(2003)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海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6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5年9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刑执字第1012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5月20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646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1022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夏季至2002年4月间,被告人赵海军伙同赵海明,李国顺、李庆峰等人,在兰考县三义寨乡、城关乡、开封县曲兴镇等地,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农用低压电线126档,造成直接损失26232元。该犯系累犯。罪犯赵海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海军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丁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海军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