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少勇与瑞狮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勇,瑞狮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唐山隆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11号原告王少勇,男,1984年1月8日出生。被告瑞狮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大官庄村村委会东侧450米。法定代表人车秩明。被告唐山隆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118-8号新华步行街15栋331号。法定代表人尚志严。原告王少勇诉被告瑞狮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唐山隆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零四元,由原告王少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筠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