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少勇与瑞狮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勇,瑞狮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唐山隆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11号原告王少勇,男,1984年1月8日出生。被告瑞狮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大官庄村村委会东侧450米。法定代表人车秩明。被告唐山隆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118-8号新华步行街15栋331号。法定代表人尚志严。原告王少勇诉被告瑞狮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唐山隆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零四元,由原告王少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筠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