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合英与蔡方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合英,蔡方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1-1号申请人张合英。被申请人蔡方杰。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蔡方杰已交纳相应担保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蔡方杰驾驶的冀J号货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雪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