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获嘉县天元木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郭仲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天元木业有限公司,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郭仲仁,崔荣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92-1号原告获嘉县天元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焕武,经理。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中牟县被告郭仲仁。被告崔荣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天元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郭仲仁、崔荣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天元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郭仲仁、崔荣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继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