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昌凤与被告孙文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凤,孙文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字第455号原告王昌凤,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文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凤与被告孙文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