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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昌凤与被告孙文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凤,孙文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字第455号原告王昌凤,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文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凤与被告孙文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