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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913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徐进,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