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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徐某某;汪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汪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徐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150元后,由原告汪某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