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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郭红旗与卢志善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旗,卢志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郭红旗。被执行人卢志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7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志善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标的14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1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卢志善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志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4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