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郭红旗与卢志善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旗,卢志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郭红旗。被执行人卢志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7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志善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标的14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1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卢志善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志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4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