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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四终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玉亮、赵运桦等与邢台县南石门镇中尹郭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台县南石门镇中尹郭村村民委员会,赵玉亮,赵运桦,赵科然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县南石门镇中尹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镇中尹郭村。法定代表人赵春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新贵。委托代理人马愠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亮,农民。委托代理人郝明勋、。委托代理人宋秀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运桦。法定代理人张晶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科然。法定代理人张晶芳。上诉人邢台县南石门镇中尹郭村因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台县南石门镇中尹郭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吕新贵、马愠翔,被上诉人赵玉亮及委托代理人郝明勋、宋秀花,被上诉人赵运桦、赵科然的法定代理人张晶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三被上诉人是否具备邢台县南石门镇中尹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上诉人的诉讼费50元,予以返还。审 判 长  信深谦审 判 员  郝 诚代理审判员  张志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