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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术清与王林、谢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术清,王林,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陈术清,女,汉族,生于1953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谢辉,男,汉族,生于1988年,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受理陈术清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1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林、谢辉现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玉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