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术清与王林、谢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术清,王林,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陈术清,女,汉族,生于1953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谢辉,男,汉族,生于1988年,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受理陈术清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1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林、谢辉现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玉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