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发刚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娟,刘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娟,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刘发刚,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法院(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发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发刚在中国工商银行06141310011019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4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军审判员 马维新审判员 霍娜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立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