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岳希州与岳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希州,岳学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89号原告岳希州。被告岳学新。原告岳希州诉被告岳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希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岳学新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于40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岳希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岳学新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于4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