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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岳希州与岳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希州,岳学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89号原告岳希州。被告岳学新。原告岳希州诉被告岳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希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岳学新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于40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岳希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岳学新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于4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