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邓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301刑初19号公诉机关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8日经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市检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在其位于阿勒泰市金山路八道巷出租屋内先后容留谢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敬某吸食冰毒十余次。认为,被告人邓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邓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阿某某某、谢某某、敬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阿勒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涉案人员尿样提取登记表、阿公(刑)尿检字(2015)46号阿勒泰市公安局毒品检测尿液毒品检测报告书、阿公(刑)尿检字(2015)44号阿勒泰市公安局毒品检测尿液毒品检测报告书、阿公(刑)尿检字(2015)45号阿勒泰市公安局毒品检测尿液毒品检测报告书、阿公(刑)尿检字(2015)48号阿勒泰市公安局毒品检测尿液毒品检测报告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新公物鉴(化)字(2015)21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邓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宏路 来源:百度搜索“”